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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章源钨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1-30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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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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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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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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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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