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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章源钨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1-30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年度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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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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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会、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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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
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
两日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经
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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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
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
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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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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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
    公司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1500 万元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一年
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3000 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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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
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
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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