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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山精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修订)2023-06-07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获得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

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

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酬计划和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薪酬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若委

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