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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北农: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31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23-107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有关会计准则,需对原执行的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内容要求,执行相关规
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执行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
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
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
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
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可不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首次执
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