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周
绮丽律师、徐志祥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长
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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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
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告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9),并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
(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
店)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
区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4 月 27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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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351,864,9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67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
托代理人)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567,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57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62,297,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于国权先生主持。公司聘任的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对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
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部分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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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同意 346,931,518 股,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5979%;反对 4,933,4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同意 346,925,018 股,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5961%;反对 4,939,9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同意 346,931,518 股,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5979%;反对 4,933,4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同意 346,925,018 股,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5961%;反对 4,939,9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同意 346,925,018 股 ,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5961%;反对 4,933,4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1%;弃
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8%。该议案获得通过。
6、《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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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同意 350,804,463 股,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6986%;反对 1,060,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729,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1%;反对 1,060,5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346,925,018 股, 占 出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5961%;反对 4,939,9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850,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171%;反对 4,939,9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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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绮丽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徐志祥
2023 年 5 月 8 日
上 海 杭 州 北 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成 都 重 庆 太 原 香 港 青 岛 厦 门 天 津 济 南 合 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 春 武 汉 乌 鲁 木 齐 伦 敦 西 雅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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