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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欣丝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7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AXIN SILK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嘉欣丝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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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
更换。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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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此处指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第二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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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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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且
不得多于拟定人数,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规则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应按规定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材料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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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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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
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7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须通过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审议情况和行使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
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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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就下列非关联交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资产抵押;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承包、租赁;
    (四)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
    上述第(一)、(四)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第(二)、(三)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5%以上的,视为
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章程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低
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10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11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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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六十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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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应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上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
程规定的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或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参
加表决。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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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
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
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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