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文杰律师、高秉政律师出席了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 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公司2022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淄博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 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车成聚主持;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 月23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48名,均 为截至2023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28,902,46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29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13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授权 代表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617,193,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886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1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68,6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8997%;反对 1,02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弃权605,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2837%;反对1,02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4%;弃 权60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9%。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68,6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8997%;反对 1,00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弃权625,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2837%;反对1,00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55%;弃 权62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09%。 3、审议通过《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92,1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011%;反对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8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625,44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0,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4810%;反对98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82%;弃权 62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09%。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92,1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011%;反对 98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625,44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0,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4810%;反对98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82%;弃权 62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09%。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347,30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045%;反对 1,52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弃权25,84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5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9437%;反对1,529,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93%;弃 权2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8,433,4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712%;反对 4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25,840股,占出席会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6.0627%;反对4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弃权 2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车成聚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2,241,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 1,028,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605,44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2837%;反对1,02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4%;弃 权60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9%。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18,962,147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3898%;反对 9,3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1%;弃权605,44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6.5465%;反对9,334,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705%;弃权 60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9%。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853,8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356%;反对 4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605,44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6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1967%;反对4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弃权 60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9%。 1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控股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813,5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332%;反对 44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645,74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0.8584%;反对4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弃权 64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3%。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独立董事王咏梅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03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9,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5.8874%。 (2)独立董事王鸣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41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7,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1470%。 (3)独立董事刘海波 表决结果如下: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25,754,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6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3.5719%。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李庆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430,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39,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2497%。 (2)非独立董事车成聚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7,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5,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3.7622%。 (3)非独立董事祝振茂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69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0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3.0707%。 (4)非独立董事赵明军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2,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1,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73.7254%。 (5)非独立董事朱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2,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1,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3.7255%。 (6)非独立董事王健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2,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1,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3.7254%。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非职工代表监事叶盛芳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40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11,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9.0160%。 (2)非职工代表监事翟小兵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930,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39,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5.048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东 经办律师: 杨文杰 高秉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