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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翔腾达: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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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淄博
         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或者“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齐翔腾达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2 号文)核准,淄博齐翔腾达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2,99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2,990,000,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0,000,000.00 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966,543,311.66 元。
         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喜验字
         【2020】第 00096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70 万
         吨/年丙烷脱氢制丙烯(PDH)项目”。

             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五届临时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
         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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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止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及余额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募集资金净额                                             2,966,543,311.66
           减:累计投入募投项目                                     2,868,235,672.37
              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785,147,398.59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0
           减:现金管理支出                                                       0
           加:现金管理收益                                            19,031,766.27
           加:募集资金利息净额(扣除手续费后)                        15,242,916.40
           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132,582,321.96

             三、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还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55,000
         万元。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55,000
         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
         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司不存在到期未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70万吨/年丙烷脱氢制丙烯(PDH)项目”投资进度安
         排,预计公司在未来12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对资金的需
         求逐笔归还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承诺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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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最长期限12
         个月为基数,按目前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可为公司节约利息支出约
         380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形;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同时
         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
         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本次提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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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
             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
         光大证券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