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10-31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淄博齐翔
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淄博齐
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
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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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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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
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
董事会通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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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
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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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
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正常履行职权的,副总经理受总经理
或董事会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半
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
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
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
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拟定公司的融资方案,保持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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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负责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提出建议方案;
(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
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
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
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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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发展等重要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并组
织实施;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
案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中期调整方案、税后利润
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分拆、变更、
解散、清算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制定控股子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方案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薪
酬方案;
(十一)提出公司重大专项审计及整改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内部借款、担保事项方案,经公司相应决策权
限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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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研究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解
决;
(十四)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召
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有关部室负
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会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办公室
(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通知,并由综合办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将
提议函交给综合办。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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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总经理助理;
(四)财务负责人;
(五)综合办主任。
(六)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可视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有关
专业部门的经理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
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
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属于公司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程序并提出意见建
议的重大事项,在经理层研究决策之前,应当事先征求党委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会议纪要
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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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题;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发。会议纪要由综合办
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
会议纪要存档不得少于 5 年。
第三十二条 会议决议事项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按照分工
范围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情况由综合办督办。
第三十三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收
回。出席会议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
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
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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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任免;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
行考核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由总经理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
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
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批准。
(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
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
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
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
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
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
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薪酬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及发放总额由董事
会审议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及发放办法由党委组织
部拟订,并征求管理层意见,报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薪酬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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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放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及经营管理部共同拟订,在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审查与决策程序
1、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
额度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资金调度、
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2、按照公司资金、资产和合同管理制度及董事会授权,实施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资金、资产运用和合同的签订等事项。
对于超出公司经营层决策权限内的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生产经营
决策需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后,按审批权限报董事会审批。
3、需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将审批
事项资料送交总经理。
4、总经理在就比较重大的经营活动作出决策时,应作出必要的
决策分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5、总经理在进行上述决策时应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进行讨论,
总经理也可就某些比较重大的决策征求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
第六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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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向职代会或工会
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
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
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
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
产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消防工作;
(八)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
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
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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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
为。否则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对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
步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
第四十一条 对总经理的具体考核与奖励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
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
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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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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