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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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监管指引第 1 号》”)等中国(本法律意见书所
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拟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
与对象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
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
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
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材料一
起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北京广联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 2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0]507 号)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经深交所《关于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62 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的股票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广联达”,
股票代码为“002410”。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00049024C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701.2398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刁志中,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
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
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专项意见。
本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
息披露,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
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会议文件、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专项意见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查阅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不含预留
份额)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
他核心员工,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
对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
自筹出资和公司计提的专项奖励基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
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
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对员工持
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 A 股普通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对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六)项对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上述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
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于员工持股
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或者授权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并制定了《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
范和隔离措施。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自主管理或者
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七)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含如下内容,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相关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三)符合《监管指引第 1 号》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经审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内容涵盖《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第 1 号》对员
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同意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
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未发现公司存
在《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和决
策合法、有效。
公司已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
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
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
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
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
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
项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
提案、表决等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
售债券等事项);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次持股计划份额,董事会
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云浪生应当回避表
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时如涉及关联股东
的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不违
反《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运作,持有人会议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和负
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拟认购份额较为
分散,且参加对象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
职务。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全文、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随着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 号》
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应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张宗珍
赵吉奎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