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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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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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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相关资料;情况紧急
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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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由公司资本运营部备案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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