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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虹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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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或不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的薪酬
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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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以及业务能力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资本运营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
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相关资料;情
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
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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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由公司资本运营部备案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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