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5月修订)2023-06-1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3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大”决策制度的
意见》,提高公司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按照关
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
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
定的要求,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内容、形式、程
序、规则和纪律,结合《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须采取会议形
式进行。会议主要指党总支部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办公会等。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
的民主性;
(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
性;
(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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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有权单位报告或需经上级
有权单位审定和批准的事项,公司必须履行报告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
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由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决定和研究的事项
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讨论和决定公司以下事项: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教
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学习和贯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
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
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奖惩工作;履行公司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讨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研
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
开展工作;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
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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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作出决议;对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做决议;对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审
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事项。
(三)由董事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中长期战略规划;审议年度投资计
划;决定年度担保授信计划;决定年度经营计划、融资计划及
投资方案;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审议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及考核方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公
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审议或决定会计政策、会计评估的重大调
整;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审议公司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担保授信计划、投资计划、融资
计划、投资方案、预算与决算方案;决议年度预算、年度绩效
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案;审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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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一
般管理制度或部门规章;审议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散、变更公司形式、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兼并重组等
事项;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公司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审议会计政策、会计评估
的重大调整;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应当由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人员的职务
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层管理人员(指总部职能部门总监/副总监(不含专
业总/副总监)、区域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聘、任免、调整
及考核;
(二)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员的选聘、调整及考核;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及调整;
(四)评选表彰公司先进集体和个人人选的审定及推荐;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以上事项的具体审议或决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二)购买、出售大额资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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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七)贷款及资产抵质押;
(八)大额日常经营合同;
(九)年度关联交易、计划外关联交易;
(十)重大外部服务、非生产性采购等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损失、盘点
损失、坏账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等;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以上事项的具体审议或决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调动和使用超过由公司
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主要
包括:
(一)月度资金计划;
(二)超月度、超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支出;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资金运作事项。
(五)以上事项的具体审议或决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章 “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项目安排决策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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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召开。党总支部书记、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和总经理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分别提议召开党总支部委员
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
(二)征求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在提报前应充分听取风控
法务部及财经管理中心意见,必要时再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论证评估。对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必要时应当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参与评估、论证和法律审查,重点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
(四)党组织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
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 3 天与党总支部委员会沟通,听取党总支
部委员会的意见。党总支部委员会不同意或者公司主要领导意
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党总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贯彻党总支部的意见或决定。
(五)会议研究决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相关《议事规则》,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
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决策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 3 天告知
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出
席会议的人员都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
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
策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
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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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
后评估制度,决策事项完成后考核评价和评估;健全决策失误
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紧急情况下的授权和事后追认。对于公司非控股企
业需公司批准、协助的某些事项,如确因时间要求较紧,为提
高工作效率,可授权总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根据情况临时决定,
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事项负责并按程序由相应决策机构事后追
认。
第九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程序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由各部门、各子
公司提出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财经管理中心综合平衡形成公
司月度资金计划草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由公司有权
审批人在月度资金计划内直接审批大额资金支付事项。超出月
度资金预算审批范围的其他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需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
(二)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
(三)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企业的财务运行情况及
大额度资金决策事项,需纳入公司实时监管,重要事项应及时
向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报备。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资金运作事项,由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党总支部书记、董事长是贯彻落实“三重—大”
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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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
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
对“三重—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如
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笫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参与决策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
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
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大”事项,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分解任务和督办落实。负责
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
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建立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专门台帐,进行督办落实。
第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注重发挥监
事会、审计监察等机构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党内监督和效
能监察。
第十六条 “三重—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
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领导人员经济
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
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公司科技、商业秘密外,应当在适
当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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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违反“三重—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
大”事项,独断专行的;
(二)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
不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五)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或未向公司
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能够挽回而不
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的;
(八)违规使用知悉的所属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不履行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
造成公司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追究相关纪检监察人
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行
为,要分清责任,坚持组织处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惩处与教
育相结合、支持保护公司领导人员积极工作与依纪依法严肃责
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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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修订及
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
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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