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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5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
 3A-17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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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86,862,6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056%。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786,406,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45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7,135,9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4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679,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5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签署<胜伟科技以资抵债及表决权委托备忘录>暨预计形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6,457,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 40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30,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6342%;反对 4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5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二:《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预计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786,407,206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21%;反对 45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

                                     2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80,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3424%;反对 45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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