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龙星化工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龙星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
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每届董事会决议确定。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事。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 1 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各委员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设委员会秘书 1 人,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
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
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 意见;
2.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
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 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
理程度;
4.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
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
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
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
种形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第一季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
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主要内容是复核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
会议: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时;
2.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提
出专业意见时;
3.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4. 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
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
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
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
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
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载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