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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9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且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前 3 天发出通知。但在特别及紧急情况下,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及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召集人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
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