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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固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0-12  

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23-044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第 12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
    经查,你们作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金固股份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分别与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第十七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第三十八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孙
锋峰、孙金国、孙利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
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认真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要求,尽快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