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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浙江永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210号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浙江永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2022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
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浙江永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 1 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2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9人,代表股份1,075,512,386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53%。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2 年度部分董事、监事奖金发放事项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5,286,068 股,反对 207,318 股,弃权 5,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关联股东陈杨思嘉、朱炜对
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2)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3)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4)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5,301,768 股,反对 205,318 股,弃权 5,300 股,同意股份

                                      3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
    (5)表决通过了《关于进行慈善捐赠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5,299,768 股,反对 185,31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
    (6)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7)表决通过了《关于聘用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8)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9)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4,999,6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329,4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8,742,810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88%,关联股东浙江永强实业有限公
司、谢建勇、谢建强、朱炜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12)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3 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58,911,008 股,反对 16,574,07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64%。
    (13)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5,301,7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

                                       4
    (14)表决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合作开展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58,913,008 股,反对 16,572,07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66%。
    (15)表决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64,057,258 股,反对 11,449,828 股,弃权 5,30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49%。
    (16)表决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64,057,258 股,反对 11,427,82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49%。
    (17)表决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75,301,768 股,反对 183,318 股,弃权 27,3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

    2、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制审议并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郑乃容




                                                2023 年 5 月 1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