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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基达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8月)2023-08-26  

珠 海 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 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8 月 修 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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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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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

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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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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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经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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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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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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