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荣盛石化: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106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 公 司 法 》” ) 、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股 东 大 会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
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
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
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规
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
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0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 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2023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确认
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未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更正 公告》
( 公 告 编 号 :2023-035), 对 公 司董 事 会于2023年4月20日 披 露的 《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未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4)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更正并公告,该更正事项涉及的
交易事项已作为第8项议案第8.14项子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
更正不构成实质性修改议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
及其他事项不变。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4:3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体 时 间为2023年5月16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11 名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7,126,522,056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06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
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 格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78名,代表公司股
份725,374,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9%。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 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 司据此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及
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49,925,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749%;反对94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1,022,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并通过《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49,925,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749%;反对94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1,022,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50,932,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77%;反对95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17,7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796% ; 反 对 955,3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9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50,819,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3%;反对97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4%;弃权1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304,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654% ; 反 对 976,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220%;弃权1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并通过《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849,922,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749%;反对950,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1,022,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11,871,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4903%;反对39,00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4967%;弃权1,022,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0,356,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94.9993% ; 反 对39,001,951 股 ,占 出 席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股份的
4.8729%;弃权1,022,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49,929,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750%;反对94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1,018,0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8,414,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7543% ; 反 对 948,5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5%;弃权1,018,0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 2022 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对未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1 《与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739,800,000 股有
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147,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7%;反对94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13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32,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15% ; 反 对 947,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2 《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739,800,000 股有
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148,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7%;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33,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16%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3 《与浙江浙石油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643,275,000股有表决 权股
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7,673,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9%;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33,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16%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4 《与宁波盛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739,800,000 股有
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140,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6%;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5,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6%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5 《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荣盛控股股东)、 李永庆
(荣盛控股股东)、李国庆(荣盛控股股东)、赵关龙(荣盛控股股东 )、倪
信才(荣盛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7,125,617,831股有表决
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5,322,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的99.8684%;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0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5,322,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684%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0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6 《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50,948,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79%;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33,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16%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7 《与浙江浙石油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签订炼油产品购销 合同的
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 643,275,000 股有表决权
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7,66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7%;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5,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6%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8 《与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 643,275,000 股有表决权
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7,66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7%;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5,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6%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09 《与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荣盛控股股东)、李永庆
(荣盛控股股东)、李国庆(荣盛控股股东)、赵关龙(荣盛控股股东)、倪
信才(荣盛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 7,125,617,831 股有表决
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5,322,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的99.8684%;反对94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0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5,322,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684% ; 反 对 946,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0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10 《与香港逸盛有限公司开展纸货贸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50,93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78%;反对95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0,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0% ; 反 对 950,5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11 《与香港逸盛石化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纸货贸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643,275,000股有表决 权股
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7,660,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7%;反对95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0,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0% ; 反 对 950,5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12 《关于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 贷、结
算等业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643,275,000股有表决 权股
份。




                                           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7,665,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67%;反对9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5,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6% ; 反 对 946,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13 《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荣盛控股股东)、 李永庆
(荣盛控股股东)、李国庆(荣盛控股股东)、赵关龙(荣盛控股股东 )、倪
信才(荣盛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7,125,617,831股有表决
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375,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的99.1872%;反对5,893,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8114%;弃权9,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0,375,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99.1872% ; 反 对5,893,2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8114%;弃权9,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8.14 《与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签订原油采购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荣盛控股股东)、 李永庆
(荣盛控股股东)、李国庆(荣盛控股股东)、赵关龙(荣盛控股股东 )、倪




                                           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才(荣盛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7,125,617,831股有表决
权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725,330,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的99.8695%;反对9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0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5,330,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695% ; 反 对 946,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0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 2023 年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50,93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78%;反对948,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2,7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3% ; 反 对 948,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 2023 年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50,937,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78%;反对94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2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8803% ; 反 对 948,5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8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10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文玉
负责人:魏天慧




                                        丁紫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