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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公司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公

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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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含本公司),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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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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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附

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本条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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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

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

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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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因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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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外,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

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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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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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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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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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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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需要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以及行使本制

度第十八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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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证券

监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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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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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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