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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5月)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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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3 年 5 月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    旨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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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一)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诚信从业管理职
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
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将
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
情况 、合规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
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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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
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说明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日常事务处理
    公司指定专人作为监事会联络人,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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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八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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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要求出席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稽核(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要求前款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被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由于紧急情况,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取视
频或者电话方式召开会议,监事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对审议事项发表
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监事
会联络人。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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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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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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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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