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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鼎龙: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23-06-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294 号



致: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龙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回
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鼎
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已取得的
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1.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发生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
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
止行使。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
处理”之“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3)第 410164
号”《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
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1.36 元/股回购注销 25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200 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本次
终止暨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
东权益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
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原
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本次
终止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
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琦




                                       经办律师:


                                                        徐   涛




                                                        祝佳瑶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邮编:200120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