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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集成: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8-03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8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
议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 2023 年 8 月 2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
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
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四)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79,900 万元(含本数),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
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即不超过 1,755,094,928 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
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5,700 万元(含本数),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
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即不超过 1,755,094,928 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
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579,9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
                                               388,500              340,000
            高效电池片项目
晟颢新能源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年产10GWh
                                               120,121               80,000
            智慧储能系统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59,900              159,900
                合   计                        668,521              579,9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
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485,7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
                                              388,500                340,000
           高效电池片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45,700                145,700
                 合   计                      534,200                485,7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
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四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
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