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3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9:15至2023年12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49,141,9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1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4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568,325,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数 380,815,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09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533,969,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2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53,153,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7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380,815,9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09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46,129,09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454%;反对 3,012,88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546%;弃权 1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0,956,95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58%;反对 3,012,88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2%;弃权 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46,205,49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493%;反对 2,936,48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507%;弃权 1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033,35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1%;反对 2,936,48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9%;弃权 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控股股东协鑫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1,949,73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6217%;反对 1,943,7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3640%;弃权 76,400 股,占所有 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1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949,73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7%;反对 1,943,7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0%;弃权 76,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硅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协鑫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2,026,13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6360%;反对 1,943,7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364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2,026,13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0%;反对 1,943,7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07,179,05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7.8471%;反对 41,962,93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2.1529%;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2,006,90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13%;反对 41,962,9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8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07,102,65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7.8432%;反对 41,962,93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2.1529%;弃权 76,400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3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1,930,50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70%;反对 41,962,9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87%;弃权 76,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07,179,05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7.8471%;反对 41,962,93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2.1529%;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2,006,90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13%;反对 41,962,9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8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07,179,052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7.8471%;反对 41,962,93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2.1529%;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2,006,90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13%;反对 41,962,93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8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