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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11-03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顺洁柔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
陈晓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中顺洁柔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顺洁柔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就中顺洁柔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
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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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中顺洁柔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
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中顺洁柔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顺洁柔
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中顺洁柔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
完整、有效的。
       (七)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
有中顺洁柔的股票,与中顺洁柔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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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中顺洁柔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注销
    2019年1月8日,中顺洁柔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中顺洁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
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理
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
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补偿和继承事宜,终
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
终止之日止。
     (二)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3 年 11 月 2 日,中顺洁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同意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5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限
(2022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69,339 份
进行注销。
     2、2023 年 11 月 2 日,中顺洁柔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 年 11 月 2 日,中顺洁柔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
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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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注销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中顺洁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
止,其中有 55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期限内未行权,公司拟注销该 55 名激励
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69,339 份。
       (二)本次注销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一节第(四)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股
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的依据、注销股票期权
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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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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