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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士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职

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报董事会
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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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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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
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九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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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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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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