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23-04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08 月 0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08 月 0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08 月 0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 号来福士广场 T3 座 1203 大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1,053,245,48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8.43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03,72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1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149,519,2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29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49,645,48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8.3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149,519,2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295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3,233,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33,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494,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7%;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73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94,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9%;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73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1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 发行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218,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5%;反对 2,0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618,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54%;反对 2,02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4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218,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5%;反对 1,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6%;弃权 73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618,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54%;反对 1,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28%;弃权 73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1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218,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5%;反对 1,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6%;弃权 73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618,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54%;反对 1,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28%;弃权 73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1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268,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3%;反对 3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1,58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668,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88%;反对 39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9%;弃权 1,58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0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8%;反对 1,9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673,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25%;反对 1,9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7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218,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5%;反对 1,2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6%;弃权 73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618,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54%;反对 1,2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28%;弃权73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白曦律师、印佳雯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全文请详见 2023 年 08 月 0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署版; 2、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