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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0-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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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
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
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
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655 号如
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
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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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以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表现场参会,未进行
现场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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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统计了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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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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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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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