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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26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3-临046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孟玮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787,852,42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37%。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 表股份 0股 ,占公 司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787,852,42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1.453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 管 和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股 份 以 外的 股 东 )35 人 , 代表股份
122,07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122,072,63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7,850,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070,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7,851,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071,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管建军、曹竞宇

    3、见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