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6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注册地址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顾翀翔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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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股本 1,434,486,079 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 11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邹艾艾
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秦坤
联系电话 010-881463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3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1、尽职推荐工作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
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重要三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对于其他
情况
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
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况 持续督导期内,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28 日对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 2 次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
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
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决策相关的制度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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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
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
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通过审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57,361.09 万元,投资于智慧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环境云平台及示范项目建设、研究院及产业技术中心升级和补充流动
情况 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142,039.88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5,792.39 万元(含已
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形式进
股东大会情况 行督导。
保荐人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有助于提高公
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无
异议。
保荐人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
的日常经营。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及交易后形成关联担保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拟参与竞买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
见情况 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竞买成功后形成的关联担保事
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提交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拟参与竞买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竞买成功后形成的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签署补充协议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清新环境与交易
对方就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
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补充协议签订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与交易对方就四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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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拟与铝能清新签署《迁安市九江线
材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高炉煤气脱硫项目物资供销合同》暨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拟与铝能
清新签署《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高炉煤气脱硫项目物
资供销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对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
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
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用途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经营活动,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
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清新环境拟与铝能清新签署《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
换升级改造项目烧结、球团脱硫脱硝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拟与铝能清新签署《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烧结、球团脱硫脱硝 EPC 总承包合同》
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 2021 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清新环境董事会出具的《内控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保荐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有助于提高公
司应对汇率、利率等波动风险的能力。本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
清新环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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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本次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
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人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清新环境与攀枝花川发龙蟒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
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
人对公司与攀枝花川发龙蟒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该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要求。保荐人对清新环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
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清新环境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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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生品交易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清新环境本次开展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大宗商品价格
等波动的风险的能力。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清新环境本次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
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
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 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
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
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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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
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
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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