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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1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
活动的有效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 会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 ( 以下 简 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
其他部门干涉。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
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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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3-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协调部
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提供审计委员会拟讨论事项所需的下述相关材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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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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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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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
前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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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
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
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
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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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
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
议、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或传签方式等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
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中属于《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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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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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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