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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0月)2023-10-1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
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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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重
大信息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信
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信
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或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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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重要会议事项:
    1.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信息;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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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日常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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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事项中达到下列标准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事项,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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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
      3.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
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上报。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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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6.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11.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2.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13.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
决定或通知;
       1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17.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具有负面影响的事
项;
       18.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
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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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
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9.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
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9-
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述事项出现
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面谈、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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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应当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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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公司各部门、下
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
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
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嫌违法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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