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1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
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业
务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
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
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2-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日常事务



                                                       -3-
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拟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背景资料、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对
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提交战略与业务发
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与业务发展委
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召开会议。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委
员联名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
会议通知。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无须提前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4-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关
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
一,则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5-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
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
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
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
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
议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料)或传签方式等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
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
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中属于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书



-6-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
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



                                                    -7-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