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时晓旸、衣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举行的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瑞康医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 1、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 1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瑞康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 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由董 事会召集召开的,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瑞康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及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2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所载时间、地点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韩旭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11 日。根 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 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491,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3274%;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 决 权 股 份 7,217,33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79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17,3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7%。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 8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 3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 名; 3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 2 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和《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1、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财务预算报 告》; 4、审议《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6.1 选举韩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2 选举韩春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6.3 选举杨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4 选举张寿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6.5 选举李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6 选举吴丽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7、审议《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7.1 选举柳喜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2 选举王吉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3 选举孙考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8.1 选举张岩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8.2 选举陶春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上述第 6、7、8 中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将分别进行投 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 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是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书 面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所 律师确认: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92,075,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3%;571,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65%;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83,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2239%;57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170%;62,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92,060,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6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586,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3%;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68,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0161%;58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249%;62,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财务预算报告》 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92,075,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3%;571,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65%;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83,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2239%;57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170%;62,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4、《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92,122,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7%;586,400 股反对,占 7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3%;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30,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8751%;58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249%;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 5、《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92,060,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586,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3%;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68,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0161%;58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249%;62,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6、《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1 选举韩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8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6.2 选举韩春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8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94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51%。 6.3 选举杨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6.4 选举张寿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4,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22,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633%。 6.5 选举李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9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6.6 选举吴丽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7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7、《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1 选举柳喜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6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7.2 选举王吉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6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7.3 选举孙考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10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7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9%。 8、《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8.1 选举张岩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6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8.2 选举陶春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5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 11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章页) 12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时晓旸 负责人: 时晓旸 衣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