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5-27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6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康医药”)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仁
华、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9 号) (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如下:
张仁华、韩旭:
经查,你们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期间,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瑞康医药股份 88,367,900 股,占瑞康医药总股本的 5.87%。其
中,2023 年 5 月 11 日,你们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 5%时未停止交易。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证
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
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执行,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
续,公司将继续督促并监督相关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进一步加强相关股东对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推进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事前沟通,严格监
督相关股东的股票交易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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