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2023-10-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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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722/FY/2023-803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股份”或“公
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
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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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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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公
示期满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
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
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条件及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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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条件及授予日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行权和本次注
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及
第六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1,417.2529
万份。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1、第一个行权期注销部分
鉴于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未在规定时间内行权,根据《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需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1.50 万份。
2、第二个行权期注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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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考核期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2 年公司营
业收入不低于 28.00 亿元;2、2022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2.00 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607 号《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
营业收入为 2,238,775,285.06 元,净利润为 4,835,107.30 元。鉴于第二个考核期
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需注销 13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
权期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1,355.7529 万份。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本次注销期权数量共计 1,417.2529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
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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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新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