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05-27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
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广东领益智造股份 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 募集说
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 “可 转
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 的投资
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本次可
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 人会议依
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依法进
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 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 或放弃
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 的表决
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 本次可
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 人会议
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 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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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 所有规定
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 六 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 司股票;
(三)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本
次可转债;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 可转债本
息;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 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 七 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 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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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 同意公司
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 债券本
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 回售条
款等;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 议,对
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债
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 券持有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的主
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 机制、
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对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 理人或
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五) 当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 生重大不
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 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 九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本规则规定的人
员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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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 议 召 开 15日前向 全体债券持 有 人 及 有 关
出席对象发出。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 的债券
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
第 十 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二)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 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拟变更受托管理协 议的主要
内容或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四)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 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 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 外)、
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 措施;
(六) 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 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 大变化;
(八)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 之十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九)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 临严重不
确定性;
(十)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一)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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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 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 十 一 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 的债券
持有人;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 十 二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 可 抗
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 列 议
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 登 记
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 的 ,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 十 三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债券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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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四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
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 上 登
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 行
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 十 五 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
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 议 提
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 十 六 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
议召集人。
第 十 七 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 十 八 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当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 十 九 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 题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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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决议事项。
第 二 十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
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
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
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
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
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二 十 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 旅 费
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 二 十 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
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 人 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 或 负
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 定 的
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
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 二 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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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 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 二 十 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
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 的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 代 理
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
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 二 十 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
式召开。
第 二 十 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
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
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
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 二 十七条 应召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
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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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八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A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
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二 十 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
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
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
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 三 十 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
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
议不得对原有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 三 十 一 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 由与 会的有 权出 席债 券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 值 为
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 三 十 二 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
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
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 三 十 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
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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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四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 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确定前述公司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二) 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 三 十 五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
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
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及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
决过程。
第 三 十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 三 十 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 三 十 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且持有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
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 三 十 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
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
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
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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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通过后,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 四 十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
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 期 、
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 数 、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 次 可
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 师、计票
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 转债张数
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 司本次
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 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 四 十 二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
表)、见证律师、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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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 四 十 三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 四 十 四 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
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对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 过 ,
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 四 十 六条 本规则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 四 十 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 四 十 八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
本次债券:
(一) 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 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
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
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 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 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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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九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
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 五 十 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自本次债券全部赎回或者全部转股后失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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