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13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和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3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
公 司 的 融 资 或 其 他 履 约 义务 提 供担 保 ,预 计 担保 总 额 度合 计 不超 过人民币
2,8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
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保证
合同》,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
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 23,000 万元
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领益”)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抵押
合同》,为上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提供抵押担保。
2、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东莞领杰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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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抵
押合同》,为上述东莞领杰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
务提供抵押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总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
1,400,000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23,000
的控股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1,400,000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控股子公司
合计 2,800,000 - 43,000
被担保人领略数控、东莞领杰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
信状况良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借款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1)、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2)
1、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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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成都领益、苏州领裕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抵押人: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借款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1)、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2)
1、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
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抵押登记
在本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
如抵押物为动产且担保的主债权为购买该抵押物的融资款项,在该抵押物交
付后十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备注:
此为选择性条款,如不适用需删除)
因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转让他人、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
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主
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
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权人承担。
3、抵押权行使期间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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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738,675.1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43.03%。其中,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673,866.47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116.3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
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5,698.0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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