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8-15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特制定《大连电瓷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5、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6、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8、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未来三年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1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下述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的事项;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单项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建筑物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
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2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拟进行分红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拟定
分红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4、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
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
红。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3
1、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
东的回报水平。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最新分红政策的相关
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其他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