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2023-09-1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和《大连电瓷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4 名激励对象中,均满足《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
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4 名激励对象均
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 2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资格合法有效。现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同意公司在对应限售期届满
后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24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9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页)
监事签字:
任 海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页)
监事签字:
姜阳燕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页)
监事签字:
陶 丹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