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的独立意见2023-11-1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同时,就
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
与受让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华西能源工业股份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
事前提交独立董事审阅并进行了沟通。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是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
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偿还欠
款、补充流动资金和在手订单执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由于采用公开挂牌交易,参与竞买的最终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编制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以及与受
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监管要求,具备基本
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六)上市公司聘请的估值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
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自
贡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具有独立性。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
运用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分析方法,对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
性进行分析。本次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估值过程中实
施了相应的估值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估值方法
合理,参照数据和资料可靠,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
的实际状况,估值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的估值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是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
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偿还欠
款、补充流动资金和在手订单执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交易,同意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锦超: 应千伟:
毛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