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3-12-1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同时,就
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事前提交独立董事审阅并进
行了沟通。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是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
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偿还欠
款、补充流动资金和在手订单执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结果,经审核和资格确认,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确定的交易对方是自贡市凤之华莎科技有限公司、自贡金喜
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迎上春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贡市云跃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编制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二、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是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
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偿还欠
款、补充流动资金和在手订单执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交易,同意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锦超: 应千伟:
毛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