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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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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具体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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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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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
息进行确认。
     公司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 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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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所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参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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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深交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报道和传送;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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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辞退等处分,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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