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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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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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法意字【2023】第 5090 号
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西能源拟出售自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33,448.789 万股股份(占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15.472%)(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华西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
所关于华西能源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
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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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
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
前,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
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
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或其
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
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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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具体情
况如下: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
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
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3、上市公司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
及保密责任。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
法律意见书
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