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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2023-12-2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日常
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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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2.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
    4.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
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
需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随时通知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
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3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