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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12-2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
       业人士。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会关系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二)具有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述之独立性;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的人员;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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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选举决定。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属、主要社会关系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独立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撤换。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质疑或罢免提议。                       属;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少于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职责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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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情形的人员;
    (一)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为其判断的依据;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事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披露前款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会发表独立意见:                                                  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一)提名、任免董事;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深交所提出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异议后,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过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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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自主变更会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时予以披露。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独立董事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八)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职务。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按以下方式之一发表意见:同意;保留意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予以披露。
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5 年。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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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情况、提供材料等。                                               (二)对下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益;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制评价报告;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披露。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10.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1.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12.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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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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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
    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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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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