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0-3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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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形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委员会,准备委员会决策前所需的
有关文件或资料。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六)总结监事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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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公司的考评标准,草拟考评的建议,
并在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其职责审
议决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
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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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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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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