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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思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0-3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委员中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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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

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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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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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

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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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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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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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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