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0-3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委员中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1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
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2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3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
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5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6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