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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1-30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被解除职务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时,公司应在该
等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1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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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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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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